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一个商品住宅项目时,所花销的一切费用并非都可作为成本计入商品住宅价格,因为某些费用是应当由开发公司承担的,不应计入住宅价格而转由商品住宅的购买者承担。
《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:
“下列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:
1.非住宅小区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;
2.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。”
另外,擅自向商品住宅摊派、收取的一些费用,都不得以管理费、成本或其他任何名义计入商品住宅的价格之中。如果开发经营者有此种行为的,购买方可以拒绝支付不合理的收费,并同时报告物价部门,由物价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章进行处罚。